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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方案设计

时间:2021-08-24 09:08:03 点击:499次

理化实验区:

• 1.实验室全面通风的风量,有条件时宜根据稀释或消除室内的有害气体或有有害物质所需要的通风换气量计算确定。当无计算条件时,一般实验室房间换气次数宜为不小于4次/h;有轻度污染的实验室房间换气次数宜为6次/h~8次/h;有大量污染的实验室房间换气次数宜为8次/h~12次/h。

2.产生对人体有害物质或有试剂污染的实验室宜保持5Pa~10Pa的微负压。较清洁的房间则保持相对正压。

3.药品柜、带排风试剂柜等需要24h通风要求的房间宜设单独排风系统。大量使用强腐蚀剂的实验室应设单独排风系统。产生高反应活性、性质不相容、强毒性气体的通风柜管路不能连接在一起,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4.有易燃易爆气体的气瓶间,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量不小于12次/h。排风机应选用防爆风机,排风管道宜采用不锈钢防爆风管。

5.有空调或供暖设计的实验室宜采用机械补风,补风应考虑制冷或加热(过渡季除外),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

6.实验室补新风系统由于风量大,送风温差不宜大于10℃,当大于10℃时,需要考虑再热,避免送风口或内维护结构结露,走廊等公共洁净区域宜考虑部分新风或设置内循环空调系统,能降低内维护结构表面结露的风险。

7.空调机组新风进风口之前宜考虑设置方便拆卸清理的初效过滤段。

8.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零下的地区,空调机组新风段应考虑预热,预热段应远离热盘管段,避免冻裂。预热段应采用电预热。采用蒸汽作为热源的情况不需要考虑预热。

9.冬季干燥地区新风机组宜考虑设置冬季加湿段。

10.外墙百叶风口尺寸应按照1-2m/s的截面风速进行设计,避免风口处噪音及阻力过大。

11.直流三通及直流四通风阻大,气流不稳定,送排风系统应避免直流三通或直流四通的设计,应采用带倒角的斜流三通或斜流四通,减小系统总阻损。

12.排风系统净化装置应按照污染物种类设计,不能单一采用活性炭处理装置。

13.排风应高出屋面3米排放,防雨帽应采用锥形防雨帽,不应采用伞形防雨帽。

14.特定设备采用专门的排风设备,如原子吸收配有原子吸收罩。原子吸收罩设计中要考虑冷凝水回流现象等的问题;


净化设计标准


1.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净化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


A.运行班次或使用时间不同。

B.工艺中某工序散发的物质或气体对其他工序的产品质量有影响。不设置回风的区域除外。

C.温、湿度控制要求差别大。

D.净化空调系统与一般空调系统。

E.无菌与非无菌生产区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 (医药洁净室);

F.含有可燃、易爆或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应独立设置(医药洁净室)。


2.洁净室(区)与周围的空间必须维持一定的压差,并应按工艺要求决定维持正压差或负压差。


3.空气过滤器的选用、布置和安装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A.空气净化处理应根据空气洁净度等级合理选用空气过滤器。

B.空气过滤器的处理风量应小于或等于额定风量。

C.中效或高中效空气过滤器宜集中设置在空调箱的正压段。

D.亚高效过滤器和高效过滤器作为末端过滤器时宜设置在净化空调系统的末端,超高效过滤器应设置在净化空调系统的末端。

E.设置在同一洁净室内的高效(亚高效、超高效)空气过滤器的阻力、效率应相近。

F.高效(亚高效、超高效)空气过滤器安装方式应严密、简便、可靠,易于检漏和更换。


4.在工艺生产过程不产生有害物时,净化空调系统在保证新鲜空气量和保持洁净室压差的条件下,为了节约能源,应尽量利用回风。而单向流洁净室的换气次数大,当机房距单向流洁净室较远时,可以使一部分空气不回机房而直接循环使用。


5.送风、回风和排风系统的启闭宜联锁。正压洁净室联锁程序应先启动送风机,再启动回风机和排风机;关闭时联锁程序应相反。


6.负压洁净室联锁程序应与上述正压洁净室相反。


7.在下列情况下,局部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A.排风介质混合后能产生或加剧腐蚀性、毒性、燃烧爆炸危险性和发生交叉污染。

B.排风介质中含有毒性的气体。

C.排风介质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


8.洁净室的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防止室外气流倒灌。

B.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应按物理化学性质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C.排风介质中有害物浓度及排放速率超过或地区有害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规定时,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D.对含有水蒸气和凝结性物质的排风系统,应设坡度及排放口。


9.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事故排风系统应设自动和手动控制开关,手动控制开关应分别设在洁净室内、外便于操作处。


10.洁净厂房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洁净厂房中的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B.洁净厂房设置的排烟设施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净化空调系统的新风管段应设置电动密闭阀、调节阀,送、回风管段应设置调节阀,洁净室内的排风系统应设置调节阀、止回阀或电动密闭阀。


12.净化空调系统的送、回风总管及排风系统的吸风总管段上宜采取消声措施,满足洁净室内噪声要求。


13.在空气过滤器的前、后应设置测压孔或压差计。在新风管、送风、回风总管段上,宜设置风量测定孔。


14.风管、附件及辅助材料的耐火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净化空调系统、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B.排除有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应采用耐腐蚀的难燃材料。

C.排烟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其耐火极限应大于0.5h。

D.附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等均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15.医药洁净室消毒排风及补风可考虑同净化空调系统合用。


16.空气处理机组的送风机应按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总风量和总阻力选择。风机选用风量应在系统计算风量上附加5%~10%;计算系统总阻力时,各级空气过滤器的阻力应按其初阻力的1.5倍~2.0倍计算。


17.不同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排风系统、散发粉尘或有害气体区域的排风系统宜单独设置。


18.医药洁净室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保证其充分的运行可靠性,置备必要的备品备件。服务于无菌生产洁净室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宜按二级负荷提供电源。


19.无菌药品生产的洁净区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保持连续运行,维持相应的洁净级别。在非生产期间,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可以采用低频运行等模式,但仍应保持医药洁净室相应级别和对周围低级别洁净区的正压。因故停机再次开启空气净化系统,应当进行必要的测试以确认满足其规定的洁净度级别要求。


20.下列医药洁净室应设置指示压差的装置:

A.洁净室与非洁净室之间;

B.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之间;

C.相同洁净级别生产区内,需要保持相对负压或正压的较重要的操作间;

D.物料净化用室的气锁、人员净化用室各不同洁净级别的更衣室之间,用以阻断气流的正压或负压气锁;

E.采用机械方式连续传送物料进出洁净室之间。


21.质量控制实验室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实验室空气调节系统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

B.放射性同位素检定室不应利用回风,室内空气应经过滤后直接排至室外。

C.无菌检查室、微生物限度检查室、抗生素微生物检定室当各自单独设置空调系统时可各自单独回风;若合用空气调节系统时,微生物限度检查室、抗生素微生物检定室需直排,不应回风。

D.阳性对照室不宜利用回风。


22.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在下列生产场所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A.生产中使用有机溶媒,且因气体积聚可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工序;

B.三类(含三类)危害程度以上病原体操作区;

C.放射性药品生产区。

D.生产过程中散发粉尘的工序,当空气经处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

E.生产过程中产生有害物质、异味、大量热湿或挥发性气体的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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